|
比较一下我们的新农村与国外的新农村,有何感想 | [size=+0]一、韩国新农村运动的经验
20世纪60年代末,韩国出口导向型发展模式取得成功,政府已有财力支援农业和农村,以缩小城乡、工农、区域之间的差距。于是,韩国政府自1970年开始发起了“新乡村运动”,大力倡导“勤勉、自助、合作”理念来振奋农民精神,以项目开发为纽带,以政府支援和农民自主为基本动力,带动农民开展家乡建设活动。改善农村公路,全国都实现了村村通车。改善住房条件,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实施农村电气化工程,20世纪90年代农村家电普及,全国已实现了电气化。改善农民饮水条件。兴建村民会馆。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受益匪浅。
韩国新村运动的运作机制可概括为:将新村运动上升到以工补农、城市反哺农村的国家工业化战略高度,进行系统、全面地建设规划,围绕总体设计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由自上而下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统一推动和实施。政府是发挥引导、援助作用的配角,农民是全面充分投入的主角。资金以扶强助优的集中方式,向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领域投入。采取分类激励村庄、民选产生村领导、强化村民会议、资金用于民众相关领域的方式,调动农村社区积极性。具体操作方式为:
一是建立从上到下的一整套行政机构。政府作为启动者、组织者和主要出资者,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整套组织领导体系。中央政府的运动领导部门是一综合性部门而非农渔部。综合性部门负责新村运动的计划与执行。中央政府其他各部、委、办,从主管经济建设的部门到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大都被列为支持性机构,内部也设立了计划和管理新村运动项目的专门机构。另外,中央政府还成立了“中央新村运动咨询与协调委员会”,专门协调中央各部门,并负责新村运动的政策制定工作。委员会由综合性部门的部长挂帅,其他相关部门的副部长任委员。以下各级政府也都照此办理,从各道、市、县到最基层的行政镇,层层复制这种模式。
二是成立村民自治组织。乡村社区即村庄这一级,政府为每个社区任命一个公务人员作为其新村运动的领导人。每个村有一个村发展委员会,负责本村的新村发展计划和集体性工作的具体组织执行。“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大会,本村新村运动项目的选定与组织实施办法大都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来集体决策。此外还有所谓邻里会及新村妇女、新村青年、新村领袖等协会之类的组织形式,都不具有正式赋予的社区公共权力,但在运动中能起到正式组织起不到的一些作用。
三是调动新村运动骨干的积极性。乡村中引人注目的新村运动积极分子被称为“新村领袖”,每村有男女各一名,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绝大多数新村领袖都是40岁以上的人,不拿政府工资,也没有正式赋予的权力,只是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自愿服务于新村运动。
四是分类激励和发展农村。根据各村农民自己出资提供劳动力、相互配合作业的能力,以及提高生产率、开发工业品等方面的表现,将全国村落划分为基础村、自助村和自立村。参与程度最低的叫基础村,参与程度最高的叫自立村。为了刺激基础村,政府的支援物资只分配给自助村和自立村。村庄要争得政府的支援,居民就必须举办自助事业。基础村经过努力可以升入自助村、自强村,从而获得更高水平的财政支持。各类村新村运动的侧重点不同:基础村继续改善生活环境,培育自助精神;自助村改良土壤,疏通河道,改善村镇结构,发展多种经营,扩大农业收入;自立村发展乡村工业、畜牧业和农副业,鼓励和指导农民采用机械化、电气化、良种化等先进技术,制定生产标准,组织共同耕作,建立标准住宅,修建简易供水、通讯和沼气等生活福利设施。
二、日本农村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第一阶段(1961—1998年):以农业现代化带动农村发展
二战后,因经营规模狭小、技术进步缓慢,严重阻碍了日本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户收入的增长。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农业人口急剧减少,工农和城乡差距日益扩大。于是,为了缩小工农和城乡差距,日本政府从1961年开始,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筹措法》等一系列法律,并修订了《农地法》和《农振法》等法律。基本思路就是从产业振兴角度切入,以促进农业发展为主线,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如何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率,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增加农民收入,以缩小工农产业和城乡收入差距。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从农业角度涉及了农村发展问题,但并没有系统、专门的内容关注农村建设问题。
(二)第二阶段(1999年以后):农村与农业并行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农业面临食物自给率明显下降,生产成本高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减弱,农户经营规模小,兼业农户占主体地位,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山区农村经济衰退等一系列问题的挑战。于是,在旧《农业基本法》的基础上,从1999年起,日本又出台了《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以及《山区振兴法》等配套法律,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这些法律和计划将如何振兴农村列为重要内容,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支持山区半山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政府对山区农民的粮食生产给予财政补贴,此外,还对山区农民发放直接收入补贴,以免农民荒废农业生产。
二是大力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吸引年轻人留在农村和新的农业劳动者进入农村。
三是制定地域性的产业重振计划,推进农村、山村及渔村地区振兴。充分发挥各地特色,通过自主性及独创性经营理念,以农林水产业为突破口,发挥在地区经济振兴及就业机会创造上的积极作用,建立《农村、山村及渔村重振计划》。通过有关省厅大臣等的实地考察、交换意见,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是设立“农村建设专项费”,支持农村个性化、亲环境型发展。按新颁布的《景观法》,对农村、山村及渔村地区特色自然景观予以重点扶持。通过地区居民、土地改良区及非营利组织等的共同参与,形成自然与农业生产协调发展的田园自然景观,创建“田园学校”等环境教育基地。
五是鼓励农村地区发展非农产业。日本政府制定《农村地区引入工业促进法》、《新事业创新促进法》以及《地区中心小城镇建设及产业设施重新布局促进法》,吸引城市工商产业向农村延伸,促进小城镇产业发展。日本大分县从1979年开始推行的“一村一品”运动就是成功的实例。
六是建立城市与农村共存及双向交流的机制。通过创建绿色观光事业及体验农村生活等活动,增强城乡国民间双向交流。
三、欧盟农村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第一阶段(1962—1991年):以农业结构调整促农村发展
二战以后,为了实现欧洲重建,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诞生。在经济一体化带动下,欧共体成员引发了农业一体化要求。为了应对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质优价廉进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压力,1962年法国、荷兰、意大利推动欧洲共同体建立了共同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中规定: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体农村发展措施主要是实施落后地区发展补贴。利用欧洲的结构基金特别是农业指导和保障基金,为农村地区采用农业新技术、改进农业产业结构和发展非农产业提供资金支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全面发展。
(二)第二阶段(1992—1999年):从以农业生产为中心向关注农村发展过渡
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共同农业政策在促进农产品产量翻倍提高的同时,也因生产过剩带来了严重后果,暴露出一些弊端。预算负担不堪重负,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压力加大,内部利益分配不公,欧盟扩张压力增大,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挑战不断。为此,1992年欧盟第一次比较全面地改革共同农业政策。把过去以价格支持为基础的机制过渡到以价格和直接补贴为主的机制,降低价格支持水平,控制农产品生产和财政预算开支的过度增长,进行国土整治和保护环境,促进农村发展。除了农业生产措施外,促进农村发展的措施主要是完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建立农业结构调整基金支持环境保护;对55岁以上农业生产者实行提前退休制度,安置青年就业;扶持山区和条件差的地区发展农业等。
(三)第三阶段(2000年以后):农村与农业共同发展
为了应对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农产品贸易谈判要求,特别是来自美国等国家的压力,减轻居民对口蹄疫、疯牛病等食品安全的担忧,正视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农村发展缓慢现象,1999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第三次更彻底的改革。欧盟提出建立欧洲农业模式,将共同农业政策转变为“共同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将农村发展作为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支柱;注重农业在农村发展中的多功能作用,强调保护生态环境,使农业、农村、环境协调一致、共同发展。加强农村发展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鼓励农民生产高质量的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最高补贴额为每个农场每年3000欧元,最多5年。
二是支持农民按照欧盟标准进行生产。在有关环境、公共健康、动植物健康、动物福利和职业安全等方面,欧盟已经立法确定了一些标准,但一些成员国尚未实行。如果农民开始按照这些标准生产,则可以给予临时性补贴。
三是对采用高标准福利饲养动物的农民给予补贴。补贴的幅度依据采取这种高标准所增加的成本或者减少的收益情况确定,最多每年每个牲畜单位(成牛)可以补贴500欧元。
四是增加对年轻农民进入农业所进行的投资补贴。目的是鼓励年轻人进入农业行业和从事农业活动。
欧盟理事会1999年制定了“关于欧盟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支持农村发展条例”。该条例围绕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环境和农村遗产保护、农村地区竞争力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优先资助的发展目标,制定了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落实了相应的资金。此外,还有欧盟地区发展基金、欧盟社会基金和渔业指导财政资金,也支持农村发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