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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坏境给子孙留一片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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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00: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在新仓镇出现了许多美其名曰,树老板,的不法份子,把本地的许多风景树,百年老树,偷偷的贩运刲外地去。从中渔利!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的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而且树贩之间经常为利益打架斗殴,冲突不断。社会影响极坏,希望政疛督促林业部门加强管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发生,为子孙保留一片绿荫。。
发表于 2011-12-18 11: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发表于 2011-12-18 11: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发表于 2011-12-18 11: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LZ所说的树贩子估计是和县有关单位的某些人勾结的吧,常在晚上十一二点的时候看到有车拉树,有段时间看到好多的树就摆放在龙雨建材附近的那段路上。据说现在都移栽到小花线  也就是喇叭塘那块的山上。不知能活几棵。都是些一米多围十几米高的樟树吧。真希望政府能出面管一管。
发表于 2011-12-18 12: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须要顶一个
发表于 2011-12-18 13: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Czzf 于 2011-12-18 13:28 编辑

楼主的建议非常好。根据相关法规界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希望发现类似情况及时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举报。 目前,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做
发表于 2011-12-18 13: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树在家那里,树贩子给不了几个钱,而他们卖到外地后,一颗是几万到几十万的,就因为这样的暴利,所以他们不会顾忌后果的。长期这样下去,老家那边的古树可能就无一幸免了。
发表于 2011-12-18 16: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该管管了,再过几年我们只有到城里去看古树了!
发表于 2011-12-18 17: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抵制树贩子,不卖树给树贩子。难道他们还敢强买不成?
发表于 2011-12-18 20: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鹿磨山人 于 2011-12-18 20:08 编辑

有些树 真不该挖走。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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