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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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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办秘〔2014〕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严格管控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抽调精干力量进行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快速审核报批,违法违规用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建筑第一时间拆除。各行政村(居委会)负责审查建房条件并公示,负责发现、报告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县国土、住建等部门,供电、供水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关责任。
二、规范用地行为
一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 m2。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5、因原基不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不允许就地重建的;6、因实施土地整治、增减挂等项目需异地重建的。
二要规范宅基地申报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本组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后报村(居)委会审查并张榜公布一周。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审批。审批结果由村(居)委会再进行张榜公布。要畅通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限。村(居)委会在接到农户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乡(镇)政府在收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县政府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占用非农用地的审批完毕,对占用农用地的出具同意申报农转用通知单。各乡镇要建立农民宅基地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乡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国土、住建、水利、林业、财税、交通、旅游、供水、供电、广电等单位。联席会议实行周例会制,通过会议集中审核农户宅基地申请。
三要健全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和批后使用过程中,基层国土所(分局)和建设办要做到“四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在农户建房过程中要到现场察看是否按放线建设,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要求等;农户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严处非法建设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经依法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建设的,均为非法建设,必须一律拆除,切实做到拆早、拆小、拆了。一要及时发现。要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县级监管队伍由县国土执法大队和城管执法大队组成;乡级监管队伍由乡镇政府及国土所(分局)、建设办和相关单位组成;村级监管队伍由村两委成员组成。村两委干部兼职国土协管员,要分片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掌握本片农户建房动态,每周不少于3次对本片进行地毯式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报告。乡监管队伍每周对本行政区域进行重点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县监管队伍每周对乡(镇)巡查情况进行抽查,每周不少于3次。二要联动遏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各级国土部门要在24小时内将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通知或函告相关单位,各单位按职责进行联动遏制。对已经供水、供电的在建房屋,相关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或函告后立即派员切断,对明知是违法建设仍供水、供电的或要求断供而不及时断供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三要快速拆除。乡镇政府对发现的违法建筑要督促当事人在3天内改正,逾期不改正或经制止后仍强行施工的,由乡镇组织力量在2个工作日内拆除。强拆时乡镇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强拆现场,一线指挥,确保强拆到位。各乡镇在进行强拆前要制定周密的方案,组织足够的力量,必要时县职能部门可抽调精干力量,协助乡镇强拆。
四、完善相关机制
一是健全规划管控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村实际,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和村庄布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逐村制订农村居民点的详细规划,该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要大力推行农民建房联排多户块状发展,严控零星分散建设或沿国道、省道、县道线状建设,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陡边坡切坡建房。农民建房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鼓励支持各行政村(居)实行农村宅基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村(居)可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调换等方式将规划的农村居民点土地集中起来,通过平整并配套基础设施,形成符合建设要求的宅基地,再有序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供应。供电、供水等部门要为集中的宅基地供应点做好相关前期规划设计,并严格按农民建房的政策收费。二是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迁址新建的农户,原则上必须先拆除旧房并进行复垦,再允许在新址建房;对确需利用旧房过渡的,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协议,明确拆除和复垦时限,并按每户一万元标准交纳拆除保证金,再允许在新址建房。对按时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复垦到位的农户,及时退还已交的拆除保证金。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后逾期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从农户所缴纳的拆除保证金中支付。对自行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复垦到位的农户,由县财政按国土部门验收的复垦面积30元/m2标准进行奖补。三是完善问责机制。县政府每月通报各乡镇农民违法建房情况,每季度通报农民违法建房未整改到位情况。不定期通报履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严格实施问责。各村(居)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48小时内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制止,制止不住后又不报告的,对该片村干进行诫勉谈话,并按500元/起扣发绩效工资,年度内达3起的,由乡镇对其进行问责。各乡镇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72小时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制止不住后又不及时组织拆除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土所(分局)长、建设办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内达5起的,对上述人员进行问责。发现职能部门一起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二起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三起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全年发现五起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四是探索实行激励机制。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对农民建房管理良好的乡镇、村予以项目和资金倾斜,对村协管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对实行宅基地集中统一整理的村进行适当奖补(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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