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严格管控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太湖县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从强化责任主体、规范用地行为、严处非法建设、完善相关机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通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快速审核报批,违法违规用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建筑第一时间拆除;国土、住建等部门,供电、供水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关责任。
《通知》规定:一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要规范宅基地申报程序,畅通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限;三要健全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和批后使用过程中,基层国土所(分局)和建设办要做到“四到场”。
《通知》要求: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经依法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建设的,均为非法建设,必须一律拆除,切实做到拆早、拆小、拆了。对违法用地行为一要及时发现,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报告;二要联动遏制,各级国土部门要在24小时内将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通知或函告相关单位,各单位按职责进行联动遏制;三要快速拆除,乡镇政府对发现的违法建筑要督促当事人在3天内改正,逾期不改正或经制止后仍强行施工的,由乡镇组织力量在2个工作日内拆除,必要时县职能部门可抽调精干力量,协助乡镇强拆。
《通知》强调:一要健全规划管控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村实际,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和村庄布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大力推行农民建房联排多户块状发展,严控零星分散建设或沿国道、省道、县道线状建设,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陡边坡切坡建房。二要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迁址新建的农户要求明确拆除和复垦时限,并按每户一万元标准交纳拆除保证金,对按时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复垦到位的农户,及时退还已交的拆除保证金,并由县财政按国土部门验收的复垦面积30元/m2标准进行奖补;对逾期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从农户所缴纳的拆除保证金中支付。三要完善问责机制,县政府每月通报各乡镇农民违法建房情况,每季度通报农民违法建房未整改到位情况,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严格实施问责。各村(居)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48小时内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制止,制止不住后又不报告的,对该片村干进行诫勉谈话,并按500元/起扣发绩效工资,年度内达3起的,由乡镇对其进行问责;各乡镇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72小时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制止不住后又不及时组织拆除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土所(分局)长、建设办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内达5起的,对上述人员进行问责;发现职能部门一起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二起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三起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全年发现五起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四要探索实行激励机制,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对农民建房管理良好的乡镇、村予以项目和资金倾斜,对村协管员予以奖励,对实行宅基地集中统一整理的村进行适当奖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