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太湖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保证县城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城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规划区是指《太湖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范围。具体范围是:西至龙潭河,北至合九铁路,东至晋熙镇与小池镇交界及新仓镇金鸡村的撇洪沟,南至长河及晋熙镇与新仓镇沙坝村边界。面积72平方公里。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划分为核心区和一般控制区两级进行管理。核心区是指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开发区南部片区);一般控制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核心区外的区域。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私有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规划部门负责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个人建房用地的监督管理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县林业部门负责个人建房占用林地的审批、监督管理和违法占用林地的查处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各有关乡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核心区建房
第六条 县城核心区内个人不得新建、扩建住房。
(一)现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不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的前提下,原则允许进行修缮加固或在原址进行改建,但不得增加房屋层数,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二)符合建房条件且确需新增宅基地的农户,每户按照2个安置人口实行房票安置,在今后房屋征收安置人口中冲抵。
第七条 临街现有个人商业建筑原则上不允许改建。确需改建的,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建筑方案需报县规委会审查批准统一建设。使用划拨土地重建或改建房屋比改建前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楼面地价的40﹪交纳土地纯收益,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楼面地价交纳土地出让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使用出让土地重建或改建房屋比改建前增加建筑面积的,按增加建筑面积的市场楼面地价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县城核心区内个人申请危房改建或修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农民向所在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经村(居)委员会、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后,按月汇总提交县规划部门。
(二)县规划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县国土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现场勘察、调查登记,并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审批联席会。符合条件的,初步确定为改建或修缮对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予以说明。
(三)县规划部门将改建对象及改建方案现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危房改建审批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九条 县城核心区内个人申请危房改建或修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四邻意见;房改房需提供原产权单位意见;
(三)土地权属证件和房屋产权证件(没有土地权属证件和房屋产权证的集体土地房屋提供测绘报告);
(四)身份证明;
(五)危房鉴定书及房屋照片;
(六)拟建房屋设计图纸。
第十条 因征地拆迁安置的,按照县政府征地拆迁安置政策执行。经批准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按县政府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改建房屋。
(一)土地已经征收、正在征收或计划征收的区域;
(二)正在进行开发、改造或已列入县城近期整体开发、改造计划的区域;
(三)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
(四)城市红线、蓝线、绿线、黄线、紫线范围内;
(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城市防洪、消防安全、公用设施和城市景观风貌的区域;
(六)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上述区域危房确实无法修缮的,可向县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征收部门向县政府报告组织征收,根据县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或实物安置。 第三章 一般控制区建房
第十二条 根据美好乡村建设的要求,有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县城一般控制区内村庄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城一般控制区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申请自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村(居)委会提供下列材料:
1.向本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通过并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确认(附会议记录复印件);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宅基地权属证明、建新拆旧承诺书;
4.新建、改建房屋施工图纸;
5.迁入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民自建房屋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对确需利用旧房过渡的,村(居)委会与申请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经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经审查或公示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村(居)委会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办、国土分局(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组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为5天。经过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审查意见,按批次报县规划部门。县规划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国土、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组织召开审批联席会议,对资料完备、符合规划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规划要求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后,县规划部门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一般控制区内农民申报建房条件、家庭人口数的认定及宅基地面积标准执行《太湖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 农民建房应坚持相对集中、整体规划的原则。严格控制沿公路建房。农民住房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要结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做到功能合理、整体风貌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新建住宅应推行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易地建房,原宅基地应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建新拆旧的,并已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拆除。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县城核心区内的个人建房日常巡查监督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一般控制区内的个人建房日常巡查监督由有关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集体土地。乡镇政府要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的管理工作,凡私下买卖集体土地的,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房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建自住房为由,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或建单元房分割对外出售。对违规开发和分割出售的房屋,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等有关手续,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临时建设,确需临时建设的,由县规划部门审批。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年。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个人经批准新建或改建房屋开工前须向县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规划部门组织有关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现场定线并在现场公示拟建房屋简图;开工后日常巡查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派专人跟踪督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向县规划部门书面申请规划验收。
第二十一条 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县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供电供水;县市场监管、税务、卫生、文广新、环保、气象、消防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和登记、备案等行政许可手续。单位、部门不得租赁;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已提供服务的,应立即停止。
第二十二条 个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建设,按照本《办法》规定禁止建设的,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房屋建设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法建筑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依法拆除。
第二十五条 县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林业、市场监管、电力、通讯等部门(单位)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服务或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党政干部建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太政办秘[2009]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