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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5 17: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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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自2018年7月初至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租赁太湖县晋熙镇南元村沙地非法采沙。周某自己驾驶铲车挖沙、装沙上车,聘请李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杂交车为其拉沙,致使涉案地形地貌遭到破坏。李某某、张某某等人每天晚上各拉运五车沙土,前四车拉运到南元村南门寺西侧洼地填土方,最后一车各人分别以每车700元的价格从周某处购买拉走。2018年10月23日,经测量被破坏的地块填方量为4652.9立方米。2019年11月20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为查清当事人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聘请了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专家教授对采砂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与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当事人非法采砂的行为导致矿产资源损失、植被损毁,表层土壤被剥离,农用地功能丧失,原有土地变成原生裸地,应承担农用地功能丧失和生态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共计139587元。被告人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价值372232元的矿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周某属自首,认罪认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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