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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联合推动“轻违不罚”!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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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6 18: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16日上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新闻发布会举行,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程胤,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张本荣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副处长史晓璇主持新闻发布会。
 楼主| 发表于 2023-2-16 18: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会主要内容



为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推动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2023年1月13日,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3-2-16 18: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出台背景



(一)出台《规定》是贯彻免罚轻罚等柔性执法工作理念的具体实践。《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为我们推行免罚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规定》的出台是对免罚轻罚柔性执法理念的贯彻落实。
 楼主| 发表于 2023-2-16 18: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对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作出了“建立规则统一的制度体系”的重要部署。近年来,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化沟通、协调政策、制度共建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协同,积极发挥长三角地区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2022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议定,建立长三角地区统一互认的轻罚免罚制度,提升区域执法办案一体化水平。
 楼主| 发表于 2023-2-16 18: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免罚清单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近年来,上海市局、安徽省局先后出台多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江苏省局、浙江省局出台了免罚轻罚办法和清单。长三角地区部分市也陆续出台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和制度。这些探索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制定出台长三角地区统一的免罚轻罚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楼主| 发表于 2023-2-16 18: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4月,根据《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2022年度工作要点》部署,我局组织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免罚清单制度进行资料收集和前期研究。5月,我局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吸收各地经验,起草了《规定》(草稿),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各自在全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研讨。我局将征求意见和讨论情况进行汇总修改,形成《规定》(讨论稿)。9月28日,我局在安徽省芜湖市举办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研讨会,对《规定》文本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我局整理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之后,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通过各自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1月底,我局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吸纳,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12月16日,我局集体审议通过《规定》。12月至2023年1月初,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继集体审议通过《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3-2-16 18: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会签,2023年1月13日,《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皖市监法〔2023〕1号)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3-2-16 18: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共十九条。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定义和裁量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23-2-16 18: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应当依法不予和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和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楼主| 发表于 2023-2-16 18: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因素,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因素,及时改正的情形和方式,主观过错的范围、举证责任、认定因素等,以及初次违法的定义和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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