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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车,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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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9 17: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向全市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

及维修单位发出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内容如下

↓↓↓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7: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7: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7: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7: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7: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禁止无照销售、超范围销售;

(二)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电动自行车,以及不符合其他质量安全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7: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7: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7: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24-6-19 17: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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