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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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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9: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间信仰事务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和历史传承性等特点,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道教神灵、历史人物、行业神崇拜,祖先崇拜,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等。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具有一定规模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建筑物,不包括文庙和宗族祠堂。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尊重现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基本原则,尊重信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其他方面和谐共存,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和谐。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六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分类管理。(一)对在当地有一定历史文化积淀、信众较为广泛、主体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次以上的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二)对不符合登记编号条件的活动场所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档、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管理,按照地方民风习俗对待,纳入社会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对佛教、道教特征明显的,结合宗教活动场所优化布局,在与佛教、道教团体协商的基础上,按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依法登记为佛教或道教活动场所,依照《宗教事务条例》进行管理。严禁为规避监管,将暂未依法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登记建档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或者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等范围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牵头厘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与文物保护单位、旅游风景区的内部关系、管辖范围、管理职责等事宜,确保对其实施有效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场所登记编号
第八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编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村(社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编号;(三)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编号后,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申请登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安徽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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