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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举报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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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市监稽〔2022〕4号),现就我县“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举报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校园餐”经营主体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校园餐”经营主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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