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我省调整了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0月21日本报刊登此消息后,许多读者打来电话询问调整后具体补助标准。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民政厅有关部门。 根据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近日下发的通知,对于在乡复员军人的补助,现在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6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184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年11660元。另外,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补助,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 而在农村和城镇中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也将增加补助4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6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增加补助4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8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此外,对于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将每人每月增加补助4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将达到74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将达到67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5760元。已享受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照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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