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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三保障一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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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20: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保障一兜底”: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兜底保障。具体表述为“两免两降四提高一兜底”:
一、两免
1.自2017年起,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代缴。
2.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并免除住院预付金。
二、两降
1.降低新农合补偿起付线,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
2.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万元降至5000元。
三、四提高
1.提高新农合补偿比例。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保底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或按要求逐级转诊的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
2.提高重大疾病及慢性病保障水平,重大疾病报销病种由12组增加到44组以上,普通慢性病病种增加到31组,特殊慢性病病种14组。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
3.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到60%-90%。
4.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四、一兜底
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市级医疗机构及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未履行备案转诊手续转往县域外的或符合下转条件不服从转诊安排的,不享受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的政府兜底政策)。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基金,省财政给予补助。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发表于 2017-1-3 20:27: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转发!政策好!
来自: 微社区
发表于 2017-1-3 21: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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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21: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政策把眼光向下时,就是好政策
发表于 2017-1-4 19: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越提高,村级医疗室越发财。村级医疗室山高皇帝远,瞒报,骗报,假报现象很猖獗,用三套账的把戏掩耳盗铃。许多药品医疗室药房空缺,不知是政策故意为之还是下面的借口?
发表于 2017-1-4 20:5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好的政策也要看下面的人怎么做!
发表于 2017-1-4 20:51: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一本正经,可惜把到下面些歪嘴和尚念歪了!
发表于 2017-1-4 22:19: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的觉得还是政策好!加强管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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