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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上午,太湖县人民法院对王孝志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孝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七项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6年5个月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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