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于2009年开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并于2011年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如何办理参保? 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标准,并按选定的缴费标准将保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存折(卡)。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自2020年1月起,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五、个人参保缴费政府如何给予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20年1月起,全省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 2000 元补贴 200 元,缴费3000元补贴220元,缴费4000元补贴240元,缴费5000元补贴260元,缴费6000元补贴280元。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在享受正常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 六、政府为哪些人群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重度(二级及以上)残疾、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及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五保供养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缴费补贴。 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自2018年起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缴费补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缴期限至2020年,其他困难群体代缴期限至特殊身份终止。 “两参”人员、建档立卡退捕渔民按政府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年限进行代缴。 上述人员如有多重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按就高原则进行代缴。 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自行再选择高档次缴费,以提高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七、如何变更缴费档次? 参保人如需变更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本人或委托亲属到户籍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社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按新的缴费标准将保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存折(卡)即可。 八、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能否补缴? 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前年份的最低缴费标准(当前为200元),补缴年限的缴费政府不给予补贴。 九、参保人员领取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指定银行存折(卡),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十一、如何计发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2021年1月起我县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从2020年1月起,对长期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74周岁、75-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元、10元、15元; 十二、参保人死亡,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死亡证明材料、指定银行卡(折)及时到参保人户口所在村(居)办理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十三、户籍发生迁移,城乡居保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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