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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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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20: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聂树斌无罪后应有最深刻反思和最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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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16:32:56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今天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起牵动国人心绪、极尽曲折的重大冤错案件,终获平反昭雪。大快人心之余,还应痛定思痛,透过冤案反思和改良司法,并给予聂树斌亲属充分的赔偿救济。

根据再审判决,此案虽有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但是,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一些重要证据缺失,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也就是说,即使根据当年“两个基本”的定罪标准,这个案件也不应该被定罪,更不应判处聂树斌死刑。但事实上,如果没有自供“真凶”的王书金出现,本案根本不会为公众所知,更无再审改判之可能,聂树斌或将冤沉海底。更何况,在2005年出现“一案两凶”后,在举国皆知此案之疑的情形下,河北政法部门仍然拖延达十年之久,始终不予再审。

需要反思的,首先是当年的刑事司法,侦查工作粗疏、口供获取手段非法、重要证据缺失,以及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审判环节未能坚守“仅有口供不能定案”、“疑罪从无”之法律底线,终致冤案酿成。

还应反思冤案复查纠正之机制,此案在河北政法部门延宕十年未进寸步,严重消耗中国司法之信用,如能早开异地法院复查之先例,正义或许早已实现。

死刑不可逆转,聂树斌年轻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其亲属所蒙受的伤痛也无法完全抚平。接下来,除了反思司法、镜鉴未来,更重要的是要在国家赔偿方面给予聂树斌亲属以充分的救济。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再审改判无罪、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案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范围涉及四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其中,前三项较为明确,数额相对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支付,按2015年的标准(每年63241元),为126万余元。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聂树斌生前被羁押210余天,按2015年的标准(每日242.3元),为5万余元。聂树斌父母的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给付至其死亡时止,也可以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

存在变数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据此,聂树斌亲属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原则上”最多为45万余元。

但从司法实践看,突破35%比例的多有发生,例如呼格吉勒图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04万余元、生前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计1.2万余元,而其亲属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达100万元,远高于35%的原则性标准。这种较大幅度调高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在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仍然过于偏低的背景下,调高精神抚慰金之赔偿标准,是一种必要的弥补,也是实现有效救济、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据此,聂树斌案件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至少应在100万元之上。

二十年后的改判,终属迟来的个案正义,中国司法仍需用最为深刻的反思、最为充分的赔偿,来告慰死者和生者。期待着中国司法不仅能够在反思中获得改进,而且能够在冤狱赔偿上创造一个新的标杆。惟有如是,才能体现出国家及司法机关对冤狱应有的态度和担当。

(作者为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表于 2016-12-2 20:47: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视上也在播
来自: 微社区
发表于 2016-12-2 21:38: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迟来的正义代价太沉重!
发表于 2016-12-2 22:36: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迟来的正义,对死者来说,有什么用呢?有什么比生命更可贵?
发表于 2016-12-2 22:38: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上的很多事情,正义凛然又如何,就能得到公平吗?
发表于 2016-12-3 22:05: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16-12-3 23:4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错案,冤案毁了一个人的一辈子,执法者对案件一定慎之又慎!
发表于 2016-12-5 09: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死了,说什么都没有意义。河北高院,在最后才发表道歉申明,太晚了!都是非常明显的,还需要什么调查,典型的不作为,草草结案,草菅人命!要不是那位大妈这么多年的坚持和奔波,何来司法公正。
发表于 2016-12-5 10:16: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浪子版主说的对,人死了,说什么都没有意义!中国不知道还有多少冤死鬼!
发表于 2016-12-5 17: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聂树斌案再审已经宣判无罪,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其中追责问题,引人关注。

从以往冤假错案的追责来看,结果未必理想。今年2月份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公布,公检法系统共有27人被追责。除了时任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某某因触犯职务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以外,其余26人均是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甚至没有人因此错案而被降级、撤职或开除,追究刑事责任更遥不可及。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难免有高举轻放之嫌,不仅呼格案的家人感到处理不公,民众和舆论对追责的力度也有意见。

至今,河北有关方面的官方追责行动,仍然没有跟上公众的期待。谁制造了聂树斌冤案,谁又在这个过程当中,阻挠聂案再审,公众仍然并不知情。因此,连日来,民间要求追责的呼声,日渐高涨。

这两天,网上已经流传出一份“聂树斌冤案制造者名单”,涉及当年河北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这份名单既有普通干警、司法工作人员,也涉及当年河北政法系统的一些要员。名单是否真实可靠,尚待确认。但网上能够流传这样的名单,确是明明白白指向,倘若官方追责程序不尽快启动,民间就会开始自行“人肉搜索”、自行“道德审判”。这对司法权威可能又会构成一定程度的损伤。

聂树斌案追责,首先是要落实办案者个体的责任,让每一个错案责任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刑事案件从公安立案侦查开始,到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再到法院审理判决,只要有一关正确把握了事实和法律,就不会得出误判。所以,聂树斌案相关办案人员都该为冤案结果负责。除非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只是未被采纳;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过异议,但被主管领导否定,最后还是发生了错案冤案。只有这样的办案人员才能免除责任。

聂树斌案21年的纠错经历可谓蜿蜒曲折。即使在错案显露端倪后,还有人为逃避追责、保住位子,维护既得利益,千方百计地阻挠案件的复查和纠正。不当的权力干预也被猜测是导致此案长期得不到纠正的重要原因。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无论是极力阻止法院纠错的政法部门的高官,还是那些因“听话”而不作为的具体负责者,如今都应该承担阻碍聂案纠错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由于王书金强奸杀人案偶然成为聂树斌案纠正的契机,若在王书金案上诉过程中,确如媒体所言,有关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如刑讯逼供王书金),那同样也要纳入此次追责之中,不可遗漏,不可宽恕。

最后,也希望聂案的追责不要混淆党纪政纪处分与法律追责的关系,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替代司法追责。实际上,严重冤案的背后,往往潜藏着严重的渎职犯罪或其他刑事犯罪的可能。在聂树斌案已尘埃落定之后,对办理此案过程中,依据线索,凡是有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嫌疑的,必须纳入是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考量,而不能先定下一律不做犯罪处理的调子。

现在舆论的关切在于,如何不让聂树斌案追责变成一笔糊涂账。聂树斌案时间长、影响力大,纠错困难重重,也因此,冤案追责才更有标志性意义。司法的权威不仅仅在于为冤案平反,依法全链条追责,与正义而言同样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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