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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又一新条例出台!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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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0 16: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庆制定出台
《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占用、损毁共有绿地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爱护文物古迹、景区公共服务设施、花草树木等旅游资源;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向车窗外吐痰、抛撒物品;衣着整洁得体,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不袒胸赤膊……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涉及到乡村、社区、商业、旅游、网络、出行、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医疗、教育等各类文明行为规范,对人们日常生活中公共场所容易出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条例》立足安庆市实际,从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共设4章40余条规范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个人自律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查看条例全文!

↓↓↓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作者: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22-12-29
  (2022年8月31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个人自律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场所或者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倡导文明理念,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九条 公民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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