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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知识100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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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8 19: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期
Q: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如何处理?A: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最长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确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完成后,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完成复垦验收。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19: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Q: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如何处理?A: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19: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Q: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如何处罚?A: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19: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Q:某村村民想新建住宅,要遵守哪些规定?
A: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相关要求,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19: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Q:我家老房子大概七八十个平方,有建房审批手续,有宅基地证,现在想翻建,还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吗?
A:对于这种情况,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手续。后续应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19: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Q:光伏项目能否占用耕地?
A:光伏面板等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管理;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等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新增用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落实占补平衡。
Q: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是否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A: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19: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Q:在村庄内如何开展建设活动?
A:在村庄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需要村委同意并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乡镇一并发放;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应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后,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19: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Q: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A: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19: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Q:地面不硬化、覆盖透光塑料薄膜的简易棚架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吗?
A: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19: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八 期
村民想建一个烘干房用于粮食烘干需要办理什么用地手续?对于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必须与主业同步建设,无法分割独立存在的烘干晾晒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对于不直接依附于作物种植主业,可以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提供工厂化服务的烘干中心(点)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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