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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又一新条例出台!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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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遵守村规民约;

  (二)维护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利用公路打场晒粮;

  (四)妥善处理秸秆、垃圾和其他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二)不在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和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吊挂有碍观瞻、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三)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五)不占用、损毁共有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六)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不把电动车推入电梯,不把电动车带入住宅内充电,不随意接拉电线充电;

  (八)不在建(构)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业主共有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货真价实、明码标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缺斤少两;

  (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平、合理设定交易条件,不虚假促销、不强制交易;

  (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诋毁竞争对手,不虚假宣传;

  (四)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五)按照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显示屏幕、条幅等;

  (六)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照规定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和排放污水;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文物古迹、景区公共服务设施、花草树木等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管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和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标准,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二)传播信息内容健康,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实视频;

  (三)恪守网络道德,尊重他人隐私,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文明办网,依法依规经营,规范管理传播渠道,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协同构建文明网络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向车窗外吐痰、抛撒物品;

  (二)客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要安全规范驾驶,客运车辆驾驶员要尊重乘客、文明用语,关照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

  (三)保持机动车车身整洁,不违反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不文明广告;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五)车辆驾驶人、行人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公共场所不随地吐痰、便溺,打喷嚏掩口鼻;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不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四)不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观河道等洗涤、游泳、捕鱼、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

  (五)不违反规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12-30 16: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除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外,不袒胸赤膊;

  (二)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不大声喧哗,在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静,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保持庄严、肃穆;

  (三)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用电梯先出后进;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规则,礼让老、幼、病、残、孕,不强占他人座位、踩踏座椅和嬉戏打闹;

  (五)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占用盲道,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他人使用公共停车设施,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充电桩;

  (六)不违反规定从事施工、健身、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

  (七)携犬出户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八)遇有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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