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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完善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集中供养。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及时纳入合法合规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分散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照料服务人为其提供生活照料、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或者与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应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财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其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特困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供养服务机构代管财产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统一列入个人往来款管理。特困人员遗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5年。特困人员档案资料原则上分为基本信息类、健康管理类、其他类。其中基本信息类主要包括特困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材料、入住手续、终止救助供养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健康管理类主要包括特困人员就医病历、离院或者死亡相关证明材料等。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规范机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岗位责任、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财务管理、疫情防控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供养经费专款专用。合理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实现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强化兜底保障职责,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提升服务质量。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护理服务人员,在特困人员突发疾病且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治疗时,立即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民政部门要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等级评定。继续实施综合定额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强化公益属性。依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院施策,鼓励各地探索采取县级统一管理等方式整合供养机构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改变而改变,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降低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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