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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17个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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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22: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是如何调查认定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22: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调”中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是一个集中连片的区域范围,均归类为建设用地。其中:城市用地指城市居民点,指市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机关、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城市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建制镇用地指建制镇居民点,指建制镇辖区内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建制镇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村庄用地指乡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乡政府所在地和乡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为掌握城镇村庄内部具体的土地利用状况,“三调”对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了细化调查,查清了城镇村庄内部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如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轨道交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空闲地等的土地利用状况。同时,通过细化调查,也发现城镇村庄内部存在着一些尚未建设的土地,现状为耕地、林地等,这些土地纳入相应的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或村庄用地统计。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22: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批而未用”土地的地类是如何认定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22: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批而未用”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但在管理工作中按建设用地管理。在“三区三线”划定时,对截至2021年底,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已依法批准且落实占补平衡即将建设但现状为耕地的“批而未用”土地,可不纳入耕地保护任务,也不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22: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手续时,如何确定地类?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22: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同时,考虑到用地项目勘测定界、组卷报批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要求,在办理报批手续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指实际用地勘测定界时最新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以国家级核查通过后最终统一下发的数据库版本为准。勘测定界成果与国土调查数据库套合存在差异的,均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原因及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22: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批准的先行用地并已实际建设的,按照什么地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22: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经批准并已实际建设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建设前的地类报批。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22: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用地报批时,对其中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现状地类仍是耕地、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部分地块,是否需要再次办理审批手续,并重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楼主| 发表于 2024-7-12 22: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无需重复报批,也不需要重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涉及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在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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