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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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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统筹非农建设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需求,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基期年份的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省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本省(区、市)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对耕地总量较上一轮耕地保护目标存在缺口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可用于抵补缺口或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具体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分解明确到市、县。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实行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差别化管控。以守住耕地总量为目标,根据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实施差别化管控。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强化建设用地占补平衡过程管理,有关省份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在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根据占用耕地规模相应挂钩核销。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高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以及《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出台前已批复新一轮总体规划的省份,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在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可不实行占用与补充逐项目对应挂钩管理方式,但建设用地单位应通过自行垦造或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做好耕地占用和补充管理,确保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耕地质量不降低;除因经严格批准纳入国家生态退耕等特殊情形造成耕地减少外,省域内现状耕地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份的耕地面积。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后耕地保护目标发生变动的省份,按照上述管控原则,非农建设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相应调整。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九)严格核定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自然资源部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省份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执行统一规则,即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为基础,扣除“三区三线”划定中未纳入耕地保护目标情形的耕地,进一步扣除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后,作为各省(区、市)现状稳定利用耕地,据此核算稳定利用耕地较基期年份的净增加量。难以或者不宜稳定利用的耕地调整为稳定利用耕地的,以及2020年以后年度变更为耕地地类并已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系统报备的补充耕地,不纳入年度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严格核定耕地质量。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地块信息,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算本区域年度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等级,按年度“算大账”方式明确耕地质量稳中有升的有关要求。市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分别对县级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明确市、县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时,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报备补充耕地质量要求。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强化补充耕地管理,确保长期稳定利用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各地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和耕地整改恢复等工作,有序推进补充耕地实施。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二)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各省(区、市)要严格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建立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明确补充耕地报备与挂钩管理规则,建立入库使用、动态监管、核销出库等机制。在纳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的补充耕地范围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量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按新方式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规模不得突破本省份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若突破则核减相应储备补充耕地指标。自然资源部将调整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持续监测相关省份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能够采取家庭承包的应当依法承包到户,鼓励用于适度规模经营和粮食生产,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持续监测耕地利用情况,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再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汇总更新。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强化县域自行平衡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四)从严管控跨区域补充耕地。各地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红线不突破的前提下,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强化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跨地市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并优先在自然地理条件相似、耕地质量相当的县、市调剂补充。对生态脆弱、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的地区和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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