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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外就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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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7: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转诊备案途径

1、受参保地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等需转诊到上级医院治疗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会诊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备案表在医院转诊会诊中心登记后,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7: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2、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在县内医保经办窗口、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皖事通 APP、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太湖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7: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域外就医转诊备案教程

四、转诊备案时效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 长期有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12 个月有效”, 有效期内根据病情需要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前应提供相应转诊转院手续,结算后补充提供手续的,转诊转院不予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7: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政策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我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省内市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7: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保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执行我市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需回我市就医的,可以在我市享受医保结算服务,仍执行我市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我市转诊待遇政策。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7: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当次可享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相关医保待遇。承诺人在承诺之日起 1 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的,可在备案地和我市长期享受双向就医医保待遇。如不能补齐备案材料的,承诺人自承诺之日起 2 年内不再享受以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相关医保待遇。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7: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住院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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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7: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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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7: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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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19 17: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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