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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保障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落实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加强资源与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加强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其他社会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可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加强资金保障。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统筹列入年度预算。各地应结合实际,积极加强省以上相关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用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康复训练以及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加快推进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或者护理服务,确保其生病住院时有人照料。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加强监督管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条件、审核确认程序、救助供养标准等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  中安在线
发表于 2024-1-28 21:53: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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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21:5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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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0 20:12: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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