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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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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编印、发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再新建,需要重建、改扩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二条  保障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合法财产、收益及正常民间信仰活动受法律保护;保障民主管理组织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场所的土地、建筑等资产;妥善处理城乡建设中涉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征收拆迁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享有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得从中获取利益,不得干预场所内部事务。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章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场所活动。应深入挖掘民间信仰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元素,弘扬正能量。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民间信仰方面对外交流,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得接受附带政治条件、干涉我内部事务的任何资助、捐赠和合作,自觉抵御渗透。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与公安、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和相关场所的监督检查。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重在基层的要求,健全省级把关与研究制定政策、市级监督指导、县级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依靠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开展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19: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安徽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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