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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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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5 19: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3-1-5 19: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3-1-5 19: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楼主| 发表于 2023-1-5 19: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楼主| 发表于 2023-1-5 19: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23-1-5 19: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23-1-5 19: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 源 | 新华社
发表于 2023-1-9 19:27: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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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9 19:27: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野生动物
发表于 2023-1-9 19:27: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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