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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国土所领导,望回复 (国土所领导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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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9 2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亲戚,老家在新仓,老家有老屋。但家人均为城市户口,由于在新仓农村的老屋破旧,即将倒塌。请问国土所领导。我亲戚这样情况能在申请异地(在本自然村内,不占良田,比如利用他户的老废地基、菜园等)重建房屋吗?如果能申请,需要那些程序?希望贵所领导答复。谢谢!
发表于 2014-8-20 07: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反映的情况,乡下还不少。
记得国土回复过,好像是只能翻修,不能重建。
发表于 2014-8-20 12: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见到回复!
发表于 2014-8-20 12: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类似的情况越来越多!!!!!
发表于 2014-8-20 12: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见到回复!
发表于 2014-8-20 15: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类似的情况越来越多!!!!!
发表于 2014-8-20 20: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到法律,肯定不容易做。
发表于 2014-8-20 21: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请问国土所领导,望回复 (已转请国土所领导回复)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请网友参考国土资源宣传的内容,也可到我所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谢谢!
发表于 2014-8-20 21: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宅基地申请条件: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 m2。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5、因原基不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不允许就地重建的;6、因实施土地整治、增减挂等项目需异地重建的。

发表于 2014-8-20 21: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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