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无罪后应有最深刻反思和最充分赔偿2016-12-02 16:32:56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今天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起牵动国人心绪、极尽曲折的重大冤错案件,终获平反昭雪。大快人心之余,还应痛定思痛,透过冤案反思和改良司法,并给予聂树斌亲属充分的赔偿救济。 根据再审判决,此案虽有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但是,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一些重要证据缺失,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也就是说,即使根据当年“两个基本”的定罪标准,这个案件也不应该被定罪,更不应判处聂树斌死刑。但事实上,如果没有自供“真凶”的王书金出现,本案根本不会为公众所知,更无再审改判之可能,聂树斌或将冤沉海底。更何况,在2005年出现“一案两凶”后,在举国皆知此案之疑的情形下,河北政法部门仍然拖延达十年之久,始终不予再审。 需要反思的,首先是当年的刑事司法,侦查工作粗疏、口供获取手段非法、重要证据缺失,以及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审判环节未能坚守“仅有口供不能定案”、“疑罪从无”之法律底线,终致冤案酿成。 还应反思冤案复查纠正之机制,此案在河北政法部门延宕十年未进寸步,严重消耗中国司法之信用,如能早开异地法院复查之先例,正义或许早已实现。 死刑不可逆转,聂树斌年轻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其亲属所蒙受的伤痛也无法完全抚平。接下来,除了反思司法、镜鉴未来,更重要的是要在国家赔偿方面给予聂树斌亲属以充分的救济。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再审改判无罪、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案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范围涉及四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其中,前三项较为明确,数额相对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支付,按2015年的标准(每年63241元),为126万余元。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聂树斌生前被羁押210余天,按2015年的标准(每日242.3元),为5万余元。聂树斌父母的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给付至其死亡时止,也可以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 存在变数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据此,聂树斌亲属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原则上”最多为45万余元。 但从司法实践看,突破35%比例的多有发生,例如呼格吉勒图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04万余元、生前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计1.2万余元,而其亲属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达100万元,远高于35%的原则性标准。这种较大幅度调高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在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金、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仍然过于偏低的背景下,调高精神抚慰金之赔偿标准,是一种必要的弥补,也是实现有效救济、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据此,聂树斌案件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至少应在100万元之上。 二十年后的改判,终属迟来的个案正义,中国司法仍需用最为深刻的反思、最为充分的赔偿,来告慰死者和生者。期待着中国司法不仅能够在反思中获得改进,而且能够在冤狱赔偿上创造一个新的标杆。惟有如是,才能体现出国家及司法机关对冤狱应有的态度和担当。 (作者为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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