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深圳交警严查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除了对违法者进行罚款、扣分外,还让其坐在远光灯前,亲自体验一把被晃得睁不开眼的感受。有媒体认为,深圳交警的这种做法涉嫌违规,也有相关网络调查显示,有超过90%以上的网友认为这种体验式执法“不错”。 这种情形下,九成多网友点赞并不代表法治。但这的确展示了社会公众对于无视安全,乱开远光灯现象的极度反感。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个开车的人都曾有过被远光灯晃眼的苦恼,轻则眩晕不适,重则视线不清,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一位长期在一线执勤的交警告诉笔者,以他的经验数据分析,在夜间的交通事故中,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占比高达30%左右。 乱用远光灯的行车陋习之所以猖獗,并非规则缺位。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扣1分。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查处司机乱用远光灯的行为还存在取证难、查处难等难点,如果没有造成后果,交警往往是对司机进行批评和教育。由此也导致不少司机的侥幸心理。 要治理乱用远光灯的弊病,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全面提高违法成本以钳制违法者,如此才能让违法者由“刺眼”到“入心”。例如,将违法者的违法记录同征信体系相关联,增加媒体曝光度等举措都是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同时,整治乱开远光灯的行为,也要求执法、监管方式手段的升级换代。能否将自适应远光灯作为车辆的强制配置属性,避免由于司机一时疏忽造成不必要的危险?能否在重要的路段尝试推广自动查处的智能系统,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查处率?办法总比困难多,现代技术既然赋予了执法者更多手段,就应该充分利用起来。 深圳交警的做法在呼吁公众关注生命规则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法治精神的理性思考:只有将个案警示教育转化为更有震慑力的常态化处置和个体守法的自觉,才是体验式执法的终极价值和目标。
摘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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