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公
为做好我省2017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公平。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 二、招聘岗位计划 我省2017年国家下达的“特岗计划”招聘计划为3800名,其中初中特岗教师773名、小学特岗教师3027名。特岗教师设岗实施范围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设在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宿州市埇桥区、泗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蚌埠市怀远县,阜阳市颍州区(包括阜阳市开发区)、颍泉区、临泉县、太和县、界首市、颍东区、颍上县,六安市裕安区、金安区、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叶集区,淮南市寿县,池州市石台县,安庆市潜山县、太湖县、岳西县、望江县,宿松县等31个国家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 三、招聘对象 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含已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参加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在2017年7月底前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本科毕业或高等师范专科毕业。 3.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6年6月1日以后出生)。 四、招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教育事业。 2.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素质较高,学业成绩(或工作实绩)优良。 3.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纪律处分。 4. 身心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5. 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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