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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酒害人害己,太湖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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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8 06:55: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06-17 杨晓晴 太湖微生活




2017年6月14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四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占某某利用手机微信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联系,从刘某某处分别以75元/瓶、100元/瓶、85元/瓶的价格购得总价1618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五年、古井八年、口子系列小池窖白酒,后在太湖县市场上低价销售。至案发,占某某非法获利三万元左右,刘某某非法获利五万元左右。

2016年12月12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湖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占某某存放在其仓库的共七个生产批次的口子系列、古井系列白酒进行了检查、扣押,并从每个生产批次中抽取2瓶送检。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从占某某的仓库内查获的白酒除古井八年以外,其他均为不合格产品。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从占某某仓库内查获的所有白酒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的白酒。

法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退交了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且系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17-6-18 08:4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分姐姐 发表于 2017-6-18 06:55
2017-06-17 杨晓晴 太湖微生活



拿人民的生命财产开玩笑!从严处罚应该加刑:
来自: 微社区
发表于 2017-6-18 12: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重处,害群之马
发表于 2017-6-18 14:18: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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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8 14:19: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假酒害死人,要严惩!
 楼主| 发表于 2017-6-18 15:46: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位管理员有注意多!
发表于 2017-6-18 22:19: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辣总看到假酒就生气。呵呵
发表于 2017-6-18 22:2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两位犯法,判的也好重。
发表于 2017-6-18 22: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志不得造假酒的,万一我喝了出了问题就麻烦了
发表于 2017-6-19 08: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酒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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