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要点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丧葬补助费标准同步调整为8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880元。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除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外,全县最低缴费档次统一提高到200元。选择2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选择3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45元、选择4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55元、选择500-30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65元。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县财政在正常缴费档次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加补贴50元。 (四) 月养老金=(年缴费额+政府补贴+利息) X缴费年数÷139+基础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当年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缴费不予补贴。 (五)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2016年1月1日在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财政按100元/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30元缴费补贴;参保人个人再缴费的,在个人缴费金额基础上递增一档给予缴费补贴。 (六)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县财政按100元/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30元缴费补贴;参保人个人再缴费的,在个人缴费金额基础上递增一档给予缴费补贴。 (七)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农村五保供养、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县财政按200元/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40元缴费补贴;参保人个人再缴费的,在个人缴费金额基础上递增二档给予缴费补贴。 (八)有多重身份,只以一种身份代缴,且按代缴标准较高的身份代缴并给予缴费补贴。 联系电话:4501612 新仓镇人民政府 2019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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