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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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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19: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


  宜政秘【2020】75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遛犬时,犬只必须系犬绳(链);


  (二)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伤人的措施;


  (五)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


  三、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会展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候机室、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四、犬只出户未束犬绳(链)的一律视为无主犬,无主犬、流浪犬、烈性犬一律收容,狂犬一律捕杀。


  五、鼓励市民向公安110、城管12319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发表于 2020-8-12 19:31: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文明养狗才行,造成伤害问题就大了。
发表于 2020-8-12 19:31: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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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2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养狗的乡下少了,城里多了。
发表于 2020-8-12 21: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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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2 21:30: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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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15:39: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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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15:3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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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15:3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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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18:28: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严格管控,隐患太大!谢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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