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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的注意!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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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9 16: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        告

(第八十七号)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

第三章  登    记

第四章  通行与停放

第五章  保    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以及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回收等经营活动。
 楼主| 发表于 2023-1-9 16: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



第八条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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