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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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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17: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核查1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供养金发放金额,做出继续供养或终止供养的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对分散供养对象,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财政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对集中供养对象,救助供养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开支。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特困人员给予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十四五”期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和35%、20%、3%,全自理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照料护理费用应拨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账户。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办理丧葬事宜。为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4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和骨灰免费入公益性公墓安葬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17: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其他救助。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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