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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严打“鬼秤”“缺斤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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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6 22: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25-2-26 22: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其中修订的重点内容吧!
 楼主| 发表于 2025-2-26 22: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点一
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






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应当签订入场经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5-2-26 22: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集市主办者应当配备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

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红黄牌警示制度,将经营者计量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楼主| 发表于 2025-2-26 22: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
 楼主| 发表于 2025-2-26 22: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点二
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






集市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
 楼主| 发表于 2025-2-26 22: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规定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5-2-26 22: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点三
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2-26 22: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25-2-26 22: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且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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